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陳啟文視覺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文
代 理 人 簡安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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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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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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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伊莎貝爾食品股│華南商業銀行南門分│102年8月20日 │44,100元 │JD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蔡炳鎗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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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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