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特別費為無效法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871號
TPDV,103,重訴,871,201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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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871號
原   告 黃典隆
被   告 陳水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楊鼎章
      丁守中
      王進士
      江啟臣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昇
      呂學樟
      李慶華
      李鴻鈞
      林明溱
      林郁方
      林滄敏
      林德福
      林鴻池
      洪秀柱
      孫大千
      徐少萍
      徐耀昌
      翁重鈞
      陳超明
      陳鎮湘
      馬文君
      楊瓊瓔
      楊麗環
      廖正井
      潘維剛
      盧秀燕
      盧嘉辰
      賴士葆
      謝國樑
      羅明才
      蘇清泉
      鄭汝芬
      顏大和
      陳節如
      柯建銘
      吳宜臻
      李應元
      田秋堇
      蔡煌瑯
      蕭美琴
      陳其邁
      鄭麗君
      段宜康
      尤美女
      吳秉叡
      姚文智
      林淑芬
      高志鵬
      林佳龍
      何欣純
      林岱華
      管碧鈴
      李崑澤
      趙天麟
      許智傑
      魏明谷
      劉建國
      陳明文
      蘇震清
      藩孟安
      李桐豪
      李俊邑
      劉耀豪
      謝俊雄
      陳世雄
      魏新和
      徐文亮
      吳信銘
      賴忠星
      吳燦
      呂丹玉
      葉麗霞
      蔡名耀
      陳雲南
      朱朝亮
      蔡宗熙
      柯宜汾
      陳錫柱
      謝謂誠
      黃裕峰
      張進豐
      林豊文
      陳宏達
      俞秀端
      邱智宏
      林宗智
      杜慧玲
      郭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別費為無效法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 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 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 5號判例參照)。
二、原告起訴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會計法第99條之1特別費除罪 條文抵觸憲法第7條、第16條規定為無效法律,並主張被告 楊鼎章顏大和、最高法院法官、特偵組檢察官妨害最高法 院龍潭購地案及金改案判決主文,應各罰新臺幣一億五千萬 元云云。經核原告上開請求,非屬民事私權之爭執,與民事 訴訟解決私權糾紛之目的尚有未合,且非民事法院所得審理 之範疇,本院無從審理,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其所述之 事實,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其訴顯無理由,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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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