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842號
TPDV,103,重訴,842,201408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42號
原   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石木欽、王
炳盛、最高法院、楊鼎章、顏大和、民進黨、蔡英文、黃帝穎
陳水扁、馬英九、吳敦義、朱立倫、郝龍斌、吳志揚、胡志強、
黃敏惠卓伯源許明財丁守中王進士、黃健庭、江惠貞
吳育仁吳育昇呂學樟、李慶華、李鴻鈞、林明溱、連勝文
林郁方林滄敏、林德福、林鴻池洪秀柱、孫大千、徐少萍
徐耀昌、翁重鈞陳超明陳鎮湘蔡正元楊瓊瓔楊麗環
張麗善潘維剛、盧秀燕、盧嘉辰賴士葆謝國樑羅明才
蘇清泉鄭汝芬謝龍介、徐耀昌、邱鏡淳、江宜樺邱毅、許
崑源、蔡守訓、徐千惠、吳定亞、黃俊明、陳興邦、李英豪、劉
慧芳、廖紋紓、周盈文、劉景星、王敏慧、鄭振球、彭幸鳴、潘
翠雪、張淳淙、張舂福、林俊益、劉介民、蔡彩真、謝俊雄、陳
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賴忠星、吳燦、呂丹玉、葉麗
霞、蔡名耀陳雲南、李慧、李海龍、越方如、朱朝亮、周土榆
、吳文忠、鄭富銘、姜昌貴、莊正、蔡宗熙、江南均、林弘政
薛維平、郭氶發、盧筱筠、柯宜汾、陳錫柱、謝謂誠、黃裕峰、
張進豐、林豊文、陳宏達、俞秀端邱智宏林宗智杜慧玲
敦文東、高鳳仙仉桂美、王美玉、江綺文林雅鋒章仁香
陳小紅、劉德勳蔡培村陳慶財伊祚芊包宗和、江明倉、
李月德楊美鈴、張博雅、孫大千、方萬富、江綺雯、陳節如
柯建銘、吳宜臻、李應元田秋堇蔡煌瑯蕭美琴陳其邁
鄭麗君段宜康尤美女吳秉叡姚文智、林淑芬、高志鵬
林佳龍、何欣純林岱華管碧鈴、李崑澤、趙天麟、許智傑、
魏明谷、劉建國、陳明文、蘇震清藩孟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511,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58,0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