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施秉鈞
被 告 堃裕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瑛
被 告 陳瑋成
陳雅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零壹萬貳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㈢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堃裕營造有限公司、陳國瑛、陳瑋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伍萬柒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㈣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堃裕營造有限公司、陳國瑛、陳瑋成連帶負擔十分之八,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堃裕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堃裕公司)、陳國瑛、陳瑋成 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雅雯於民國99年6月9日簽立保證書擔任被 告堃裕公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保證該公司現在及將來對原 告所負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 ,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被 告陳國瑛、陳瑋成則於103年2月17日簽立保證書擔任被告堃 裕公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保證該公司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 負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 本金5千萬元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後被告堃裕公司自100年 4月2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3筆,合計借款總金額為2196萬 元,其各別借款金額及約定事項詳如附表㈠及附表㈡所示。 詎前開借款債務部分已屆清償期,惟被告堃裕公司僅償還部 分本金及利息外,自103年4月13日起即陸續停止付息,現尚 積欠本金19,569,533元及如附表㈢、㈣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清償,依兩造所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付息時,即應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堃 裕公司自應負全部清償責任。又被告陳國瑛、陳瑋成、陳雅 雯等人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有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陳雅雯則以:本件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被告 陳雅雯固任連帶保證人,惟該筆借款係將桃園縣八德市之建 物及基地設定抵押予原告,故原告應先就抵押物拍賣受償不 足再向被告陳雅雯,否則即有重複請求之虞等語置辯,並聲 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另被告堃裕公司、陳國瑛及陳瑋成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四、經查:被告陳雅雯於民國99年6月9日簽立保證書擔任被告堃 裕公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保證堃裕公司現在及將來對原告 所負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 在本金3千萬元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國瑛、陳瑋成 則於103年2月17日簽立保證書擔任被告堃裕公司債務之連帶 保人,保證該公司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欠之借款、票據、 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5千萬元限額負 連帶清償責任。後被告堃裕公司自100年4月20日起陸續向原 告借款13筆,合計借款總金額為2196萬元,其各別借款金額 及約定事項詳如附表㈠及附表㈡所示。詎前開借款債務部分 已屆清償期,惟被告堃裕公司僅償還部分本金及利息外,自 103年4月13日起即陸續停止付息,現尚積欠本金19,569,533 元及如附表㈢、㈣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等情,業據原 告提出保證書3件、約定書4件、借據9件、撥款申請書兼借 款憑證4件、繳款催繳書1件、郵政回執4件、放款客戶授信 明細查詢單1件、綜合授信額度動用核貸單2件、各行庫放款 利率:一銀基準利率1件為證,被告陳雅雯就上情並未爭執 ,而被告堃裕公司、陳國瑛及陳瑋成亦未到場或具狀爭執,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次按依兩造所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付息時,即應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堃裕公 司既自103年4月13日起即陸續停止付息,則依前開約定,系 爭債務即應視為全部到場,而其尚積欠如附表㈢、㈣所示之 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則依約被告4人就附表㈢ 所示債務、被告堃裕公司、陳國瑛及陳瑋成就附表㈣所示債 務,自負有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雅雯雖以前詞置辯,惟按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清償前,
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業據民法第272條所明定,法並 未要求連帶債務之債權另設定不動產抵押權者應優先就抵押 物取償,則被告陳雅雯前開所辯,即難認為有據。又因連帶 債務人中一人之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 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責任,民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故 而若本件原告嗣後從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受清償,依前開法 律規定,被告等連帶債務人亦同免責任,故自不會有被告陳 雅雯所辯有重複獲償之疑慮,被告陳雅雯此部分所辯,亦不 足取。
六、綜上所述,被告等既尚有如附表㈢、㈣所示之債務未清償, 依約自有清償責任。從而,原告訴請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原告並未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則 被告陳雅雯雖受敗訴判決,因本院並未宣告本判決得假執行 ,自無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問題,併予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附表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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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借款金額│ 約定事項 │借│連帶保│
│ │(新臺幣)│ │款│證人 │
│ │ │ │人│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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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80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4月│堃│陳國瑛│
│ │ │20日至民國115年4月20日│裕│、陳瑋│
│ │ │止,利息按基準利率加 │公│成、陳│
│ │ │0.37%計算(現為3.16%)│司│雅雯 │
│ │ │,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 │ │
│ │ │約給付本息時,視為全部│ │ │
│ │ │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 │ │
│ │ │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 │ │
│ │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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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㈡
┌───┬────┬──────────────────────────────┬─┬───┐
│編號 │借款金額│ 約定事項 │借│連帶保│
│ │(新臺幣)│ │款│證人 │
│ │ │ │人│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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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0萬2千│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12日至民國103年5月12日止,利息按基準 │堃│陳國瑛│
│ │元 │利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 │裕│、陳瑋│
│ │ │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公│成 │
│ │ │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司│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2 │63萬3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21日至民國103年5月21日止,利息按基準 │堃│陳國瑛│
│ │元 │利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 │裕│、陳瑋│
│ │ │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公│成 │
│ │ │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司│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3 │21萬3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2月13日至民國103年8月13日止,利息按基準利│堃│陳國瑛│
│ │元 │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時 │裕│、陳瑋│
│ │ │,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公│成 │
│ │ │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司│ │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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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03萬8千│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12日至民國103年5月12日止,利息按基準 │堃│陳國瑛│
│ │元 │利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 │裕│、陳瑋│
│ │ │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公│成 │
│ │ │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司│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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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47萬7千│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21日至民國103年5月21日止,利息按基準 │堃│陳國瑛│
│ │元 │利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 │裕│、陳瑋│
│ │ │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公│成 │
│ │ │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司│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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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49萬7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2月13日至民國103年8月13日止,利息按基準利│堃│陳國瑛│
│ │元 │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時 │裕│、陳瑋│
│ │ │,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公│成 │
│ │ │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司│ │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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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20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3月7日至民國103年9月7日止,利息按基準利率│堃│陳國瑛│
│ │ │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時, │裕│、陳瑋│
│ │ │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公│成 │
│ │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司│ │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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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4月11日至民國103年10月11日止,利息按基準 │堃│陳國瑛│
│ │ │利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 │裕│、陳瑋│
│ │ │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公│成 │
│ │ │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司│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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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80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3月7日至民國103年9月7日止,利息按基準利率│堃│陳國瑛│
│ │ │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時, │裕│、陳瑋│
│ │ │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公│成 │
│ │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司│ │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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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45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4月11日至民國103年10月11日止,利息按基準 │堃│陳國瑛│
│ │ │利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 │裕│、陳瑋│
│ │ │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公│成 │
│ │ │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司│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11 │50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至民國103年5月20日止,利息按基準 │堃│陳國瑛│
│ │ │利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 │裕│、陳瑋│
│ │ │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公│成 │
│ │ │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司│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12 │200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至民國103年5月20日止,利息按基準 │堃│陳國瑛│
│ │ │利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 │裕│、陳瑋│
│ │ │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公│成 │
│ │ │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司│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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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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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償本金餘額│利 息│違 約 金│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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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2,523元 │自民國103年4月21│自民國103年5月22日│
│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3.1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316%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0.632%計 │
│ │ │算 │
└──────┴────────┴─────────┘
附表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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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利 息│違 約 金│
│待償本金餘額│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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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 │自民國103年5月13│自民國103年6月14日│
│1,046,103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2 │自民國103年4月22│自民國103年5月23日│
│633,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3 │自民國103年4月14│自民國103年5月15日│
│213,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4 │自民國103年5月13│自民國103年6月14日│
│2,440,907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5 │自民國103年4月22│自民國103年5月23日│
│1,477,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6 │自民國103年4月14│自民國103年5月15日│
│497,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7 │自民國103年5月13│自民國103年6月14日│
│1,08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8 │自民國103年5月13│自民國103年6月14日│
│945,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9 │自民國103年5月13│自民國103年6月14日│
│2,52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10 │自民國103年5月13│自民國103年6月14日│
│2,205,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11 │自民國103年4月21│自民國103年5月22日│
│50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12 │自民國103年4月21│自民國103年5月22日│
│2,00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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