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498號
TPDV,103,訴,3498,201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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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98號
原   告 陳顥偉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蕭玉蘭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王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調解,因調解不
成立而聲請應適用訴訟程序,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6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扣除聲請調解時所繳納2,000元
,尚應補繳20,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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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