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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419號
TPDV,103,訴,3419,201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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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19號
原   告 Bird & Bird LLP
法定代理人 Stephen French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芳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益昇律師
被   告 信榮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信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原告已於103年7月14日收受上開裁定 ,然迄今尚未補正之事實,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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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榮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