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丁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美鄉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1號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
拾貳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