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01號
TPDV,103,訴,301,2014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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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丁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美鄉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1號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
拾貳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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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