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897號
TPDV,103,訴,2897,201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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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9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鴻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逸泉公司、陳素春沈榮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前聲請對被告逸泉工程有限公司陳素春沈榮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6,6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5,4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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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逸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