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4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被 告 游孝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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