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647號
TPDV,103,訴,2647,201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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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被   告 游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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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