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5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高于婷
被 告 黃嘉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壹仟叁佰伍拾壹元,及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第11條,合意以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可稽 ,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1年5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 元,約定自101年5月9日起至106年5月9日止分期清償,利 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 款,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3年1月22日後竟未依約清 償,尚欠427,257元及自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
(二)被告於100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22萬元,約定自100年11 月10日起至105年11月1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 被告繳納利息至103年1月2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尚欠133, 144元及自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 利息,迄未清償。
(三)被告於101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27萬元,約定自101年2月 20日起至106年2月2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 繳納利息至103年1月2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尚欠179,496 元及自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37%計算之利 息,迄未清償。
(四)被告於101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自101年11 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6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 被告繳納利息至103年1月2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尚欠176, 167元及自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 利息,迄未清償。
(五)被告於100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自100年 11月10日起至105年11月1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 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3年1月2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尚欠60 5,287元及自10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 之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等語。並聲明:㈠如 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為證,核屬相 符。且本件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已合法送達被告,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堪認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故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前揭欠 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首揭民法第478 條前段之規 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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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產 品 │ 本 金 │ 利 息 計 算 │
│號│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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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額信貸│ 427,257元│自民國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按年息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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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額信貸│ 133,144元│自民國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按年息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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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額信貸│ 179,496元│自民國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按年息8.37%計算。 │
├─┼────┼─────┼─────────────┤
│4│小額信貸│ 176,167元│自民國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按年息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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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額信貸│ 605,287元│自民國10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按年息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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