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呂坤豪
代 理 人 呂彗禎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帳號○○○○○○○○○○○○○○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帳號○○○○○○○○○○○○○○號」。原裁定理由欄三(即第二頁第十二至十三行)關於「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