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435號
TPDV,103,監宣,435,201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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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吳秀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吳黃珍相關醫療單據(影本)及具狀
   詳述目前照顧情形及花費明細。
(二)聲請人應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吳秀芬及相對人其他
   最近親屬同意處分相對人吳黃珍名下座落新北市○○區○
   ○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新店區復興段00000-000建號建
   物之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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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