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3年度,94號
TPDV,103,消債補,94,201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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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淑合
代 理 人 黃正琪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現租屋居住地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以及聲請 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 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 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 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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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