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嚴環
代 理 人 趙興偉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 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 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 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 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任職於「宏宗工程行」,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 25,000元,請提出在職暨薪資證明文件,並陳報該雇主之聯 絡方式,另請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等薪資證 明文件到院。
三、說明聲請人之配偶任職於何處?每月所得為何(含獎金、津 貼、年終獎金等)?並提出其配偶之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 明細表、薪資存摺影本等),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到院。
四、聲請人及其配偶及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①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與②所扶養親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
五、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伙食費6 千元、交通費1 千元、膳食費
6 千元、交通費1 千元、電話費500 元、水電瓦斯1 千元、 扶養費6 千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切勿將文件原本寄送到 院)。並說明其主張每月支出扶養費6 千元之計算方式及依 據為何?並檢附相關支出單據。
六、請說明於調解程序提出103 年6 月12日陳報狀所附租賃契約 書及繳納租金證明文件,其中富邦銀行帳務明細係何人之帳 戶資料?又其上所標示金額各有19,017元、19,015元、25, 265 元不等,與聲請人所稱每月繳付租金2 萬元之數額不同 之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或所扶養親屬於101 年6 月至今,有 無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 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名下車輛不 見之部分,有無相關資料可憑。
九、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