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秀珠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虹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一、請說明本院103 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84號調解案件中,未能 與債權銀行達成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 還款方案內容(每月還款金額、期數、利率)及雙方未能達 成協商之差距。
二、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及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顯示,聲請人擔任獨資事業多莉商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 0000 ,設立日期:民國95年9月28日,現況:核准設立)之 負責人,請說明:㈠多莉商行於聲請更生之前5 年內,有無 營業活動?目前營業狀況如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 請應提出相關資料(如:營業銷售總額報表、記帳冊等)。 ㈡聲請人對多莉商行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㈢聲請人稱 於101年7月至103年6月,自多莉商行每月可得新臺幣(下同 )4500 元,然據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 年 自多莉商行之給付總額為689 元,請聲請人詳實說明自多莉 商行真實所得收入究竟為何?
三、請聲請人釋明目前工作及收入狀況為何?若有薪資收入併請 聲請人提出近二年(或寫「任職期間」)內薪資明細單及薪
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到院以資證明。如係現金給與,則請提出任職地 點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水條、薪水袋或陳報證人由本 院詢問方式為之(請依上揭方式擇一為之)。若全無工作收 入,應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有何不能工作之正當理由。四、請說明聲請人全戶每月領有之低收入補助金、租金補助及其 他社會津貼之種類為何?金額為何?請併為提出前揭收入來 源之轉帳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內記載受強制執行事件,並繫屬本院10 3年度司執字第20918號,請聲請人說明受執行之原因及目前 執行狀況如何,並檢附相關資料到院。
六、請提出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 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 ,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 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八、受扶養人江柏亨、江柏岑自101 年起皆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 ,且據受扶養人江柏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1、102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受扶養人江柏亨於101 至 102年間,每月約有1萬7342元之收入【計算式:(21萬9511 元+19萬6697元)÷24=1萬7342 元】;據受扶養人江柏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記載,受扶養人江柏岑於101至102年間,每月約有1 萬 3310元之收入【計算式:(15萬3993元+16萬5454元)÷24 =1萬331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受扶養人江柏亨、江柏 岑於101至102年間皆有謀生能力,請聲請人說明關於受扶養 人江柏亨、江柏岑於101至102年間,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 1萬元之細目及必要性。
九、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關於債權人銀行之債務發生原 因為「入不敷出」,請詳為說明具體事實為何?即造成「入 不敷出」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