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小上字,103年度,1號
TPDV,103,建小上,1,201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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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伍伍陸零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樺
被 上訴人 卓思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
2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3 年度北建小字第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 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 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且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68 條及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及有同法第 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8 條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 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 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 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 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 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 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 認為已對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最高法院71年台上 字第314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 院應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規定, 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上訴理由雖稱原審判決「與事實不符、需要證明」云 云。惟查,此等上訴理由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認定何部分與 事實不符,又有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所違背法令之條 項、內容為何,揆之首揭說明,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不合法律程式,本院毋庸命補正,爰逕以裁定駁回其上 訴。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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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伍陸零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