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3年度,285號
TPDV,103,家非調,285,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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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非調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向雄典 
(即相對人)
上列聲請人與韓政儀間聲請變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移送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 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專屬子女 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 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未成年子女甲○○之住所地在台北市○○○路0 段000巷0號3樓之2,有戶籍謄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足參, 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等調解事件,依上述規定 ,專屬本院管轄。聲請人聲請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管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書記官 王子方
不得聲明不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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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