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家事勞動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3年度,33號
TPDV,103,家調裁,33,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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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調裁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珍芬
相 對 人 王水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家事勞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而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 定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 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為 家事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 人要求其照顧公婆,同意按月給付新台幣(下同)4千元之 家事勞務費用,迄今欠聲請人32,000元之事實,為相對人所 不爭執,其經本院調解不成立,依上述規定,合意聲請法院 為裁定,核無不合。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為夫妻,相對人在民國99年6月兩造吵 架暫時分居期間,要求聲請人在外勞休假期間,返家照顧公 婆,並同意每月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4千元之家事勞 務費用,迄今仍積欠聲請人32,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 籍謄本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有卷附訊問筆錄足參。 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32,000元及自103年4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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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