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32號
原 告 任徐蘭英
訴訟代理人 鄧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漢鈞間返還特留分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7,600元,當事
人已繳納裁判費1萬7,335元,尚不足10萬265 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