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3年度,228號
TPDV,103,家親聲,228,201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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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朱春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已繳納,併予陳報繳納證明。
二、本件具體明確之聲請事項。
三、相對人現在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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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