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28號聲 請 人 朱春宏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已繳納,併予陳報繳納證明。二、本件具體明確之聲請事項。三、相對人現在住居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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