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郭雲娥
鄭米絜
莊文銓
莊怡煊
莊怡甄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素靜
莊文銓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郭雲娥、鄭米絜、莊文銓、莊怡煊、莊怡甄之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莊怡煊等之法定代理人蔡素靜之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及印鑑證明。
(四)聲請人郭雲娥、鄭米絜、莊文銓、莊怡煊、莊怡甄之印鑑
證明。
(五)被繼承人莊啟章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