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5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惠蓉、菱井企業有限公司、鍾享平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相對人菱井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公司廢止前、後之
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及查報有無選任清算人,並
提出清算人及廢止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提出相對人梁惠蓉、鍾享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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