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3966號
TPDV,103,司票,13966,201408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966號
聲 請 人 泰元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誦
相 對 人 張勝富
      陳義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六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六紙,聲請裁定 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本票六紙到期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3 年度司票字第13966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001 │102年3月15日│14,000元 │102年9月15日 │102年9月15日 │CH0000000 │
├──┼──────┼─────────┼───────┼───────┼─────┤
│002 │102年3月15日│14,000元 │102年10月15日 │102年10月15日 │CH0000000 │
├──┼──────┼─────────┼───────┼───────┼─────┤
│003 │102年3月15日│14,000元 │102年11月15日 │102年11月15日 │CH0000000 │
├──┼──────┼─────────┼───────┼───────┼─────┤




│004 │102年3月15日│14,000元 │102年12月15日 │102年12月15日 │CH0000000 │
├──┼──────┼─────────┼───────┼───────┼─────┤
│005 │102年3月15日│14,000元 │103年1月15日 │103年1月15日 │CH0000000 │
├──┼──────┼─────────┼───────┼───────┼─────┤
│006 │102年3月15日│14,000元 │103年2月15日 │103年2月15日 │CH0000000 │
└──┴──────┴─────────┴───────┴───────┴─────┘

1/1頁


參考資料
泰元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