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623號
KLDV,106,司促,4623,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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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
債 權 人 洪雅萍
債 務 人 陳菁杉
債 務 人 睦益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   徐良明
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陳菁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捌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良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睦益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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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睦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