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3964號
TPDV,103,司票,13964,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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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964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頌宇黃博達盧成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頌宇黃博達盧成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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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