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964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頌宇、黃博達、盧成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頌宇、黃博達、盧成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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