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906號聲 請 人 吳素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棟發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本票正確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 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 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 得請求付款)。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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