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3906號
TPDV,103,司票,13906,201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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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906號
聲 請 人 吳素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棟發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正確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
  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
  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
  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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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