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3376號
TPDV,103,司票,13376,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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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37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褚清全褚清全個人計程車行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褚清全個人計程車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
  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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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