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376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褚清全即褚清全個人計程車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褚清全個人計程車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 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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