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200號聲 請 人 喬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可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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