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3200號
TPDV,103,司票,13200,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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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200號
聲 請 人 喬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可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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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