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三號
原 告 林彭木桂
被 告 呂理卿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0號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理卿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 佾 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何 適 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