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條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雨天能源有限公司、源原能源有限公
司解散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未據繳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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