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531號聲 請 人 陳南銘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受益憑證名稱為「安泰ING環球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或「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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