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廖修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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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司催字第1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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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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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47 │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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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609至(D)617 │股票│9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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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887至(D)890 │股票│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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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1063至(D)1071│股票│9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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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1583至(D)1587│股票│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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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1951至(D)1958│股票│8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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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C)963至(C)965 │股票│3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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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C)1091 │股票│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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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C)1346至(C)1352│股票│7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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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C)1609至(C)1610│股票│2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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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C)2038至(C)2041│股票│4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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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B)502至(B)516 │股票│1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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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B)878至(B)899 │股票│22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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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B)1102至(B)1104│股票│3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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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B)1380至(B)1389│股票│1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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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B)1945至(B)1965│股票│21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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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B)3217至(B)3270│股票│54 │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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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B)7064至(B)7091│股票│28 │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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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 (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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