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0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龍美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所提證物,非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陳明正確之相對 人名稱、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