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507號
TPDV,103,司促,19507,201408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證物,非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陳明正確之相對
  人名稱、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