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6年度,1972號
TPDM,86,訴,1972,200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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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
  公 訴 人 臺灣臺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葉潛昭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林祥杞
  被   告 J○○
  選任辯護人 紀鎮南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祥杞
  被   告 H○○
  選任辯護人 鄭洋一
        李文欽
        曾紀穎
  被   告 丑○○
        戊○○
  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林祥杞
  被   告 K○○
  選任辯護人 徐滄明
  被   告 宙○○
  選任辯護人 陳雲惠
  被   告 N○○
  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
  被   告 黃○○
  選任辯護人 葉海萍
        蘇美玲
  被   告 天○○
  選任辯護人 閻小蓮
  被   告 凱群營
  代 表 人
  被   告 辛○○
  被   告 Q○○
  選任辯護人 湯明亮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
        游成淵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黃鴻湖
  被   告 卯○○
        玄○○
        S○○
        P○○
        O○○
        I○○
        寅○○
        C○○
  被   告 正田營
  代 表 人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文鍾奇
  被   告 本山營
  代 表 人
  被   告 本川營
  代 表 人
  被   告 R○○
  選任辯護人 張泰昌
  被   告 帝怡工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被   告 午○○
  被   告 陳森榮
  (己更名A
  ○○)
  被   告 東鉅營
  代 表 人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
        黃于珊
        倪子修
  被   告 慧明工
  代 表 人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黃于珊
  被   告 慶耀營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被   告 銓鴻營
     設台北市○○○路一四五巷三七號二樓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被   告 尚晹營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被   告 G○○
  選任辯護人 楊延壽
  被   告 E○○
  被   告 宏偉營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被   告 義勝營
  代 表 人
  被   告 F○○
  被告 癸○○
  被   告 壬○○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周慧芳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一二號、第一
六一八0號、第一六二九四號、第一六三七0號、第二七一二九號、八十六年偵字第
一六六0號、第一五二二二號、第一七四二八號),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辛○○S○○P○○O○○C○○寅○○R○○、子○○、午○○、D○○○、巳○○、B○○、宇○○、G○○E○○、周城雄、壬○○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辛○○,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S○○R○○、D○○○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P○○,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O○○、宇○○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C○○E○○,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B○○、G○○壬○○,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寅○○、子○○、午○○巳○○癸○○,各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Q○○卯○○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亥○○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又連續幫助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申○○乙○○、庚○○○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申○○乙○○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申○○乙○○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I○○玄○○F○○、L○○、己○○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玄○○己○○、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I○○F○○、L○○,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K○○甲○○公務員洩露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天○○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
未○○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賄賂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J○○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賄賂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賄賂新台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賄賂新台幣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戊○○辰○○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戊○○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賄賂新台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辰○○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賄賂新台幣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丑○○連續公務員洩露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賄賂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賄賂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H○○連續公務員洩露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賄賂新台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賄賂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賄賂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宙○○N○○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宙○○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伍年;N○○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黃○○共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
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正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本山營造有限公司、本川營造有限公司、帝怡工程有限公司、東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慧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慶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銓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尚暘營造有限公司、宏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義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酉○○亥○○被訴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部分,Q○○申○○被訴行賄罪部分均無罪。
陳森榮公訴不受理。
事 實
甲、P○○曾分於八十年八十五年間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傷害罪,經院分別依 序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於八十一年四月六日、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來成曾於八十一年間因犯恐嚇取財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縮刑假釋出獄,於八十四年十月十 八日執行完畢;己○○曾於八十三年間犯藏匿人犯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三年一月廿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辛○○凱群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原為登記負責人,嗣依序改登記負責人為地○○、亥 ○○)亥○○乃該公司之大股東(現為負責人),負責公司財務調度及對外公 關,Q○○則為凱群公司之經理,均係從事營造工程業務之人,而參與投標工程 等為其附隨業務,申○○為公司之會計,亦為從事營造工程會計業務之人,購買 標單、寄標等為其附隨業務。渠等為避免同業間競標台灣省鐵路管理局(下簡稱 台鐵)工程時銷價競爭,降低利益,竟自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起,至八十五 年十月廿日止,分別先與卯○○P○○O○○I○○S○○玄○○寅○○C○○等人謀議,復分別就如附表所示台鐵工程與亦係從事營造工程業 務之乙○○正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R○○本山營造有限公司 及本川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子○○、午○○夫婦(帝怡工程有限公司負 責人及其職員)、個人包商陳森榮(已死亡)D○○○、巳○○東鉅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人及其職員)、B○○(慶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庚○ ○○(銓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宇○○(尚暘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 G○○即明城土木包工業、個人包商E○○、L○○(宏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人)、F○○義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癸○○即富周土木包工 業、壬○○即茂盛土木包工業、個人包商德豐等人,共同或基於犯意之聯絡或基 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就台灣省鐵路管理局所發包之:新竹機務分段EMU維修基地



新設工程、基隆站內第十六股旁清理排水溝工程、七堵站前南光路橋柵欄工程、 縱貫線K66+200右側建柵欄阻具工程、縱貫線K0+780基隆成功一街平交道拓寬工 程、北迴線K40+467.3間抽換PC枕工程、台北工務段轄內台北區員工宿舍修繕工 程、中壢站後站站房及旅客地下道新建工程、代辦高港務局中裡線PC軌道工程、 合辦基隆區○○○○○道整修及噴泥改善工程、員林鎮○○路穿越鐵路K231+162 處埋設箱涵工程、代辦南迴鐵路香蘭/台東新站抽換重軌工程、宜蘭線北富K82+ 931平交道東城K86+873平交道拓寬工程、嘉義通勤電車維修基地新建工程、林口 線K6+650/K19+136間軌道改善工程、台北市○○街六至十二號宿舍修繕工程、汐 止站南端噴泥改善工程、縱貫線軟坑福興橋改建RC版樑工程、配全秀峰路平交道 改善工程、縱貫線K15+400及K16+200東西線清除廢碴及整地工程、代辦台肥公司 基隆廠專用側線養護工程、代辦蘆竹鄉穿越林口線K9+512附近箱涵工程、五堵/ 七堵間K6+663/K9+280銳曲線抽換PC枕工程、內壢站道岔噴泥改善工程、台北機t 廠區廠房整修第一期工程、台北機廠廠區廠房整修第二期工程、改善台中站示範 車站工程、縱貫線K300+339及K387+345筆秀村平交道改善工程、鶯歌/桃園間抽 換PC枕工程、基隆、亥○○Q○○卯○○等人向台灣省鐵路管理局承辦人員 探得工程預定底價(公務人員涉嫌瀆職部分,詳述如後),並由Q○○卯○○ 、或親自或率領或指示P○○O○○I○○S○○玄○○寅○○、C ○○等人至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工程販售標單處觀察並抄錄領購標單廠商名單(俗 稱顧標),或由辛○○請同業間幫忙領標,迨掌握該工程領標廠商名單後,再由 辛○○Q○○卯○○聯絡上開公司或商號及相關人員等(見附表),與凱群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同係從事營造工程工作之領購標單廠商或包商,於該工程開標 前一、二日,至台北市○○街麥良西餐廳(由Q○○卯○○主持,以底價新台 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以下工程為主)或台北市○○○路甲天下餐廳(由辛○ ○主持,以底價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工程為主)之圍標會議,由主持人先公布該工 程之預定底價,經與會廠商概算可得之利潤後舉行開標,以提供最高圍標金者得 標,並共同決定由何廠商陪標及投標金額,旋推由明知無投標及得標意願之陪標 廠商將此業務不實事項自行填載於標單上而予寄標或由Q○○申○○向陪標廠 商收取代為寄送,而予行使,足生損害於其他有意投標之廠商及台鐵對發包工程 投標管理及正確性並施工品質之優質性圍標金即得標工程款百分之九或以上於該 預定得標廠商確定得標後交由卯○○辛○○群或Q○○或其指定之S○○,由 辛○○卯○○Q○○視廠商參與程度加以分配,如:僅參與圍標會議者,則 分得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之車馬費,陪標廠商如自行負責押標金,即可多分利息 費用(約每十萬元得一千元之比例),剩餘款項扣除餐聚費用後,由辛○○、亥 ○○指示申○○,以雜項收入為名,登入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帳冊,再由辛○ ○、卯○○等人按比例朋分。如該次工程所定之底價過低或有廠商不願配合圍標 時,則由與會廠商商議或由辛○○等人通知不參與投標(即俗稱罷標),使該工 程因投標廠商不足而告流標,藉此使不欲配合之廠商就範及哄抬底價提高利益。 即如附表所示各編號工程「開標前共謀或顧標或參與標前會議之被告姓名」欄所 示人等分別就各該工程共同基於從事業務之人登載明知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文 書之犯意聯絡或概括犯意聯烙,明知填載投標台鐵工程之標單,係從事業務之人



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且各該編號工程未得標之陪標廠商,並無投標之意願 ,竟於工程開標日前二日舉行之標前圍標會議中共同決定陪標廠商及推由其以高 於所共同決定得標廠商投標金額之金額填載於工程標單上,將此登載不實事項之 標單自行或交由申○○Q○○等人寄標而予行使,使渠等共同謀議之得標廠商 以標得各該工程(附表編號六工程雖因東鉅公司D○○○搶標成功,編號七工程 因銓鴻公司庚○○○抬標但未成功,編號十六工程因杉炂司合法得標,惟各該編 號所列被告共同決定推為陪標廠商仍依渠等決定行使明知不實事項登載業務上作 成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台鐵工程投標之公正性及台鐵對工程投標管理之正確性及 工程施工品質之優質性並其他參與投標廠商。渠等並因而在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卅 一之約一億五仟多萬工程金額,取得約一千三百五十多萬元之圍標費。嗣於八十 五年五月間經台灣台北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剖地區機動工作 組查獲,並扣得凱群公司現金帳冊六,工程分類帳三及上述工程圍標開標紀 錄三十一份。
乙、恐嚇取財部分:
卯○○Q○○於八十五年二月間,另行起意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因台北市○○街六至十二號宿舍修繕工程(見附表編號十六),原經圍標會 議商定由E○○本川營造有限公司牌照得標,但仍有杉源工程有限公司會計王 美芬(即該公司負責人戌○○之妻)前往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台北工務段購買標單 準備競標,Q○○即於開標前一日,即同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許,打電話予王 美芬,要杉源工程有限公司不要參加該工程投標等語,惟該公司已於稍早前之同 日八時餘左右寄,標故王美芬仍於開標日即次(十三)日前往台灣省鐵路管理局 台北工務段參加開標,經開標結果,由杉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五十七萬元得標,此 時卯○○即將王美芬攔下,並質問:不是講好了,怎麼又投標等語,並要求杉源 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戌○○要拿出八萬元做賠償,王美芬乃回去將該事轉告戌○ ○,戌○○為息事寧人,乃與Q○○卯○○聯絡,欲以一萬元作賠償,但柯 焜顯即恫嚇稱:不准其再出入台鐵台北工務段等語,卯○○於同年月十四日恐嚇 稱:一定要拿八萬元,否則工程若能順利,我的姓就讓你們倒著寫云云,致使戌 ○○、王美芬等心生畏懼,經多次協商,復因卯○○嚇稱如在三萬元以下,其即 不收,如工程能順利施工,其與戌○○同姓等語,亦使戌○○、王美芬心生恐懼 不得不決定拿出三萬元以做賠償,王美芬不得已乃從其在第一銀行雙和分行帳戶 中提出三萬元,並於同年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許,前往台北市○○街麥良西餐廳 ,將現款三萬元予卯○○
丙、瀆職部分:
一、未○○係台鐵工務處施工股股長,J○○甲○○丑○○H○○戊○○辰○○均為台鐵工務處工務員,丑○○負責台北工務段、H○○負責台中及 花東工務段、未○○負責嘉義工務段、甲○○負責高雄工務段二百五十萬元以 上之工程設計、預算審核與工程招標、結算等事宜,戊○○負責相關工程招標 、設計與結算工程之驗收業務,辰○○係台北工務段工務員,負責相關工程招 標、設計與結算等業務,K○○則為台北工務段總務股人員,負責台灣省鐵路 管理局相關工程標單之販售,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1、甲○○丑○○H○○K○○均明知台灣省鐵路管理局相關工程之預定 底價及廠商領取標單等情,依台灣省鐵路管理局營繕工程及購置修定製變賣 財物招標案件機密維護實施要點為應保密之事,乃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 秘密之文書、消息,不得對外洩漏或交付,亦知辛○○亥○○Q○○卯○○等人專事圍標鐵路局營繕工程。方泉竟於八十五年三月上旬(即開標 日同年月十二日之前幾日),將「縱貫線K390+339及K387+345筆秀村平交道 改善工程」(見附表編廿八)之預定底價四百十萬元洩漏予卯○○丑○○ 則自八十五年三月間起,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於同年月中旬、上旬、上旬 依序將其承辦之台北機廠廠區廠房整修第二期工程、鶯歌/桃園抽換PC枕工 程、基隆養路監工道班房重建工程等(見附表編號廿六、廿九、三十)工程 之預定底價依序一千五百三十萬元、五百八十二萬元、三百九十八萬元洩漏 予卯○○H○○亦從八十五年三月間起,基於概括之犯意,除於同年月上 旬(開標前幾日)將其所承辦之「改善台中站為示範車站工程」(見附表編 號廿七)預定底價二千八百九十萬元洩漏給卯○○外,復於同年四月八日, 以電話將尚暘營造有限公司宇○○領取北迴線K40+160/K53+467.3間抽換PC 枕工程(見附表編號六)之工程標單乙事,請申○○轉知卯○○亥○○Q○○等人;而K○○則在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將基隆養路監工房道班房 重建工程(見附表編號三十)之工程標單販售情形洩漏與卯○○。 2、又渠等明知其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人員,不得收受賄賂,惟未○○J○○ 就附表編號十四工程皆為承辦人員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詳如后述)即未○ ○竟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五日,收受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包陳森榮託請申 ○○、Q○○轉送之賄款一萬元,用以感謝福助所承辦嘉義通勤電車維修基 地新建工程(見附表編號十四),於發包、訂約等作業,全力配合,給予方 便;J○○於所承辦員林鎮○○路穿越鐵路K231+162處埋設備箱涵工程(附 表編號十一)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即凱群公司標得該工程後收受該公司 辛○○申○○轉送以訂約規費名之賄款五千元,復另行起意,於八十五年 二月十四日,收受陳森榮申○○Q○○轉送,用以感謝J○○於承辦嘉 義通勤電車維修基地新建工程時,給予方便之賄款五千元,俾該公司及早取 回上開兩項工程投標保證金;丑○○則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承辦中壢站後站 房及旅客地下道新工程(附表編號八)於八十三年七月七日,即凱群公司標 得該工程後收受該公司染純識託申○○轉送以訂約規費為名之賄款一萬元, 復於所承辦林口線K6+650/K19+136間軌道改善工程(附表編號十五)於八十 四年四月下旬即該工程凱群公司得標後,收受該公司亥○○申○○轉送以 訂約規費為名之賄款五千元,復於所承辦台北機廠廠區廠房整修一期工程( 見附表編號廿五),於八十五年二月間凱群公司向台鐵領取該工程第一期工 程款時收受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包帝怡工程有限公司職員午○○託申○ ○轉送之賄款一萬元,而對該工程多方給予方便、及使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及早領回工程押標金;H○○則於所代辦南廻鐵路香蘭/台東新站抽換重 軌工程(附表編號十二)於八十四年一月中旬即該工程由凱群公司得標後, 收受該公司亥○○申○○轉送以訂約規費為名之賄款五千元,復另行起意



,於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標得改善台中站為示範車站工程(見附表編號廿 七)後,於八十五年三月中旬辦理對保、訂約時,收受亥○○申○○轉送 之賄款一萬六千九百五十五元(給付金額為二萬元,但其中扣除合約裝訂費 三千零四十五元),以方便得標廠商之作業和及早取回投標保證金;戊○○ 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驗收宜蘭縣北富K82+931平交道東城K86+873平交道拓 寬工程(見附表編號十三),收受得標廠商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Q○○轉送以驗收規費為名之賄款一萬元,方便驗收之快速完成;辰○○ 於負責監工基隆區○○○路平交道整修及噴泥改善工程(見附表編號十一) ,於八十四年四、五月間,在辦公室收受凱群營造股份有公司亥○○託申○ ○轉Q○○交付之賄款二萬元,以酬謝工程之監工時給予方便。 二、天○○係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台北工務段新竹金駐所之助理工務員,負責繪圖、 工程監工及十萬元以下零星工程之發包及招、開標作業,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天○○明知開標紀錄表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遵守開標之程序,對開 標之內容據實記載。竟分別依序於八十五年四月、五月、五月、三月間,於其 承辦之富岡站道班房門窗修護、香山-崎頂間南港平交道護欄修、縱貫線K117 附近柵欄阻具新建、台北工務段員工宿舍2308門窗修護等工程,竟基於行使偽 造公文書之概括之犯意,由具有連續幫助犯意之亥○○辛○○提供凱群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正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俊吉營造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提供公司 執照及加蓋公司大小印之空白估價單予天○○,由其指定由正田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得標,天○○並依序同年四月、五月、五月、三月製作不實之前開工程開 標紀錄表(決標報告)及工程估價單據向上級台北工務段段長呈報核准施工而 予行使,但實際上由天○○依開標之價額扣除百分之九稅金後,自行從電話簿 上尋找承包商安可金屬有限公司負責人彭兆盟等承作,而非由其於開標紀錄表 偽填之上開三家營造公司投標而由得標廠商正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作,嗣復 與正田公司監察人乙○○(此部分未據起訴)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推由 乙○○(商業負責人)明知該公司未施作上開工程,竟分別依序於八十五年三 月卅一日、四月卅日、五月廿一日及五月廿一日簽發一萬六千零五十五,萬零 六十七元、八萬五千九百八十五元及七萬七千三百九十六元統一發票(即填製 會計憑證)后交予天○○連續持向會計單位請足以影響台灣鐵路管理局工程品 質與開標過程管理之正確性。嗣為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查獲,並扣得上 開四項借牌承作工程資料(開標紀錄)影四份、正田營造公司開立統一發票 四紙等物。(辛○○涉上分未據起訴)。
三、宙○○N○○各係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工務處台中工務段之幫工程司與技術助 理,均負責營繕工程之設計與監造,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黃○○則為 黃○○建築師事務所之代表人,受台鐵委託負責改善台中車站為示範車站工程 之設計,為受公務機關委託執行(承辦)公務之人。宙○○明知改善台中車站 為示範車站工程為其主管經辦業務之公用工程,依規定該工程之設計須經二家 以上之建築師競圖,竟基於圖利他人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五年三月間,逕自 指定改善台中車站為示範車站之工程由黃○○設計,並由黃○○自行繪製二份 設計圖,其中一份交由不知情之建築師郭銘晴蓋章後參加競圖,以符規定,使



工程得由黃○○設計,而圖利黃○○;又該工程由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 標(見附表編號廿七),原應由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指定施作各部份工 程之下包廠商,然宙○○於該工程招、開標前之設計時,與黃○○N○○或 二人或三人共同意於犯意之聯絡而謀議,由黃○○於工程合約中指定鋁門窗部 分工程由李世宗所營彰興鋁門窗施作、鐵捲門部分工程由賴良發所營金葉鐵捲 門施作、化糞池工程由N○○之子蕭雅瑋所經營之富爾北有限公司經銷之「啟 任牌」FRP化糞池並浮編其價額,使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比市價貴一倍之 施作鋁門窗及鐵捲門工程、比市價貴四萬元以(上按富爾北公司未至現場施作 )之價格施作化糞池,進而共同圖利彰興鋁門窗、金葉鐵捲門(彰興、金葉部 分N○○不與焉)、富爾北有限公司等廠商。然因黃○○因缺乏設計經驗,復 未至現場確實丈量,僅以宙○○所提供五百分之一地籍圖為主要設計依據,併 著其指定施工之下包繪製各該部分工程圖交付黃○○資為其製作工程設計圖說 之準據而完成該工程設計圖亦未確實訪價(如採光罩每座單價,竟以總金額除 以總面積再乘以每座面積而得,致同樣材質之採光罩於變更設計前後,每平方 公分之單價有1.78元與1.49元之顯著差別),宙○○亦未予以實際審核、監造 ,致凱群營造公司無法據圖施工。宙○○黃○○為掩飾上情,避免設計錯誤 之情曝光,先請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下包減價,如採光罩由八百五十萬元 改減為七百五十萬元,前揭化糞池亦由原先之四十萬元降為三十四萬元承作( 與N○○共同浮編預算為五十二萬八千七百二十元),渠等為答謝凱群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之配合,復又基於共同圖利他人之概括犯意,明知磁磚鍾晶石(即 禦影石)部分於設計時,係以日產品價格每塊(1.4CM×1.4CM)三十元編列 ,竟容許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改以每塊九元之國產品替代,施作(變更后) 面積六四六平方公尺而共同圖利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六十九萬一千八百六十 六元。嗣後宙○○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地主任地○○因該工程事發生爭 吵而心生嫌隙,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亦無法據錯誤之設計圖繼續施工,亥○○ 遂將其面臨設計圖設計錯誤致現場無法繼續施工之情向時任台鐵工務處橋隊課 課長之酉○○說明,酉○○即告以可依正當程序函請台鐵現場會勘明白實情問 題存在,以便申辦變更工程項目及追加減預算,經亥○○接受後即以凱群公司 名義向台鐵申請上開事項,宙○○因認其申請可掩護其失識,又因恐前情曝光 遭行政處分,黃○○亦擔心遭台灣省鐵路管理局依委託設計契約索賠疏漏工程 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故均知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得標時,採光罩之工程款 八百五十四萬六千六百十四元,係包括施作三十四個採光罩之金額,而採光罩 分析表僅係誤繕為十八個,亦均知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七百五十萬元(含 稅)轉包給壯觀不鏽鋼有限公司承作而該公司仍有利可得(即仍有賺錢),竟 未依事實加以更正,反而依凱群公司申請,連同採光罩部分向上級陳報准予辦 理變更及追加而當時任台鐵工務處長且就該工程(附表編號廿七)自開工起至 完工止完全掌握及主導現場施工及明知上情之黃民仁竟與宙○○基於犯意之聯 絡,而核轉呈局長核准辦理變更工程項目及追加減預算,黃民仁嗣並掌握及主 導上開工程項目變更及追加減預算事宜,且指示宙○○於八十五年四月廿六日 辦理現場會勘後與黃○○協議後予以變更,從舊設計減十個採光罩(計減少五



百二十一萬六千六百十五元),再重新追加二十五個採光罩(即追加一千一百 二十三萬百零一元),總共追加採光罩及其他相關設施等工程金額一千四百五 十六萬零一百元,致使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僅採光罩部分即多得利六百零一 萬三千四百八十六元(黃民仁涉案部分另移檢察官偵辦)。嗣為調查局北部地 區機動組查獲,並扣得委託設合約書乙、施工預算明細表四份、施工設計圖 乙冊、台中火車站工程承攬契約書、台中火車站採光罩數量表二張、台中火車 站採光罩設計圖乙份等物。
丁、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地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偙查 及同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A有罪部分:
甲、被告辛○○Q○○亥○○申○○卯○○S○○P○○O○○I○○寅○○玄○○C○○乙○○R○○、子○○、午○○、D○ ○○、巳○○、B○○、庚○○○、宇○○、G○○E○○、L○○、F○ ○、癸○○壬○○己○○行使明知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文書部分: 一、訊據右揭被告等(除寅○○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詳如後述外)各對於所涉此部分事實,除被告Q○○卯○○、申○ ○、R○○表明沒有意見外,其餘被告均矢口否認有何犯行,咸辯稱並未犯 罪云云。被告亥○○選任辯護人就此部分事實為其辯護意旨:「件縱認被 告等於工程開標前召開圍標會議,並決定投、標陪標廠商及投標金額,由陪 標廠商自行填寫標單,惟投標數額之高低,係各廠商主觀之意思表示,既是 主觀,自係隨各廠商自由決定,並無一正確或真實與否之數額。或謂係因召 開標前會議,決定陪標廠商之故,惟於投標時,廠商主觀上確欲以讓價額投 標,亦確係填寫該價額於標單上,就標單記載之事項及廠商參與投標言,並 無不實,至多僅能謂廠商之動機,乃在履踐先前標前會議之決定,惟其記載 身,尚無不實可言。否則,若認陪標廠商之投標,係登載不實之事項,相 對於此,必有一真實之事項以為判別,惟何等價額始為真實﹖係高於、低於 ,或等同於得標廠商提供者﹖並無一真實價格可言。既是廠商得任意提出, 不論何者,均為真實,並無虛偽可言。
再者,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有據實記載之義務為其前提。參與陪標之廠 商,其填寫之標單既為主觀意思表示,並無事實與否之可言,則其並無據實 登載之義務,自可明瞭。既無此義務,廠商自可任意登載,被告等所為,尚 無觸犯上開罪嫌可言。」
被告D○○○、巳○○選任辯護人就渠等所涉事實為渠等辯護意旨:「 ㈠查被告從未參加案其他同被告所舉行之圍標會議,絕無圍標之犯行,僅係 因同案其他共同被告不滿告拒不參加圍標會議,復又因被告搶標而心生不滿 ,進而誣指被告參與圍標。又檢察官起訴之聯合行為與行使登載不實事項於 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犯行並不相同,應無依刑訴法第三百條變更起訴法條之商 用。
㈡次查被告既因搶標而得罪同業,同案共同被告黃得勝亦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



九日調查局訊問時供稱:「前述北迴線工程『東鉅公司』違反協定搶得工程 後,據陳森榮表示,『東鉅公司』會拿出二十萬元作為圍標金。」足證被告 的確有搶標之行為,而所謂「搶標」係指為求標得工程,故意以較同業低之 標會競標,顯見被告於投標時確係基於欲標得工程之意圖而填寫標單,其於 標單上所載之標價確係欲投標之標價均屬實在,絕無於標單上登載不實事項 之犯行,彰彰明甚。
㈢況縱 鈞院認被告有參與圍標會議,惟被告於標單上所填寫之標價仍係為被 告欲承包工程之底價,毫無不實可言,果被告因原內定之廠商未投標而得 標,被告亦會依得標結果承包工程,洵屬確定,是被告於標單上所寫之標價 均屬其實在會依之承包工程之標價,毫無不實可言,被告顯無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犯行可指,斷無疑 異。」被告宇○○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被告宇○○固不否認於接獲通知 後前往麥良西餐廳開標前會,但因辛○○等人均能清楚得知購買標單廠商名 單及工程底價,被告自不敢與其正面起衝突,且擔心其等神通廣大,為免被 告承包台鐵其他工程驗收時受阻,故於渠等召喚時,前去露臉,而非參與圍 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就其所涉事實為其辯護意旨:「查被告乙○ ○固提供經正田營造公司用印標單予凱群營造公司等,使凱群營造公司等得 以順利決標承攬起訴書附表編號五、八、十、廿七等工程,惟被告乙○○從 未前往麥良或甲天下餐廳(件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六0號卷第一0四頁 ,被告供述參照),確實不曾參加起訴書所指之「圍標會議」,參諸被告乙 ○○於調查局調查時所為供述,被告迭稱其所以提供標單予凱群營造公司, 旨在「陪標」云云(件八十五年偵字第一一一一二號卷第三二頁反面第八 行第三三頁倒數第一及第五行、第三三頁反面第七行及倒數第一行等參照) ,而且不曾收受凱群營造公司任何好處或對價(司上卷第三五頁末行至三六 頁第二行)等情,顯然被告乙○○無與凱群營公司等,為任何「共同決定價 格」之行為。
況且,被告乙○○於提供標單予凱群營造公司當時,並不知道凱群營造公司 將會有「圍標」「指定得標廠商」之意圖;亦即在公共工程投標之場合,既 須有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雖然被告正田營造公司並無意承作,但基於湊 足三家以上廠商,始能使凱群營造公司,有機會參與競標,因此才會以「陪 標」之意,出具標單予凱群營造公司。
由於上開各該工程縱有「違反公序良俗取得交易觀念上難於容忍之利益、或 招標人因圍標陷於錯誤而決標,以及得標因圍標而予以不當之王壓低」,或 「得標人有偷工減料等詐欺手段減少成,詐得不法利益之行為」等情事, 並非被告乙○○於提供正田營造公司標單予凱群營造公司當時,所能知悉, 且縱然確有其事,被告乙○○亦不知情。因此,被告之參與公訴人所指起訴 書附表編號五、八、十、廿七等工程之投標,與公訴人指訴被告參與凱群營 造公司之「圍標」行為,顯不相同。
此外,被告乙○○正田營造公司之實際經營者,其𡛏田營造公司名義製作 上開工程之單,應無偽造文書可言。而正田營造公司固在無實際承作上述工



程意圖之情況下,提供標單凱群營造公司,但正田營造公司若此得標,參諸 民法第八十六條前段規定,正田營造公司仍必須依法承作,亦無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之可言。」被告己○○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被告參與附表編號七工 程之二次投標,第一次投標因成估算錯誤,以致投標金額過低,而申請廢 標,第二次投標雖Q○○S○○,有意從中撮合協商由被告得標,但因銓 鴻公司庚○○○之堅持,致協商未成,仍一同競標,可見被告未參與圍標行 為云云。經查:
二、被告亥○○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時及偵查中供述:「(凱群)公司確有參 與鐵路局工發包圍標情形,通常係公司負責人辛○○的小弟卯○○從鐵路 局經辦人員處得知預定底價,當該工程開始販售標單時,卯○○會叫他的手 下P○○O○○及同夥羅萬忠(按係S○○之綽號)等人去顧標,看那些 廠商領取標單,有時辛○○也會以電話向同業詢問有那些廠商已領取標單偶 而亦請同業幫忙領標,設法囊括所有工程標單,再於開標前一、二日由辛○ ○邀約欲投標之廠商至台北市○○街麥良西餐廳或西寧南路甲天下餐廳聚會 ,由辛○○等人告知與會廠商工程預算金額,若是金額較小的工程,由大家 協議看由何家來承作,大家互相配合,若金額較大,則由廠粗算可得利潤而 後出標,由提供最高圍標金者得標當場並決定由何家廠商陪標,因陪標須負 擔押標金,所以可分得較多的圍標金,而其他與之廠商則分得搓圓仔湯錢。 同時得標及陪標廠商,現場決定投標金額,而該圍標金通常係於確定得標後 才會付出。」(八十五年偵字第一一一一二號㈠卷四頁),被告庚○○○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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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