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逸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9453號)
(一) 、債務人陳逸傑於102 年1 月21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
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0 元,借
款期間為自102 年1 月21日起至107 年1 月20日止。詎
料債務人於103 年6 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
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
金、利息、違約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
清償。
(二)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
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
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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