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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