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289號
TPDV,103,司促,19289,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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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茂虔(原名藍士勛)
      羅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萬伍仟肆佰
  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三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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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