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288號
TPDV,103,司促,19288,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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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燈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佩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佩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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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