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 盛
李芝卉
李孝霖
一、債務人朱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叁仟伍佰叁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朱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李芝卉、李孝霖連帶清償。
二、債務人朱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貳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朱盛之財
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芝卉、李孝霖連帶清
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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