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259號
TPDV,103,司促,19259,201408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 盛
      李芝卉
      李孝霖
一、債務人朱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叁仟伍佰叁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朱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李芝卉李孝霖連帶清償。
二、債務人朱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貳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朱盛之財
  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芝卉李孝霖連帶清
  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