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242號
TPDV,103,司促,19242,201408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潭天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明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震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戴震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