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元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婕芮時尚有限公司、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婕芮時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若該公司未選任清算人,請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
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