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117號
TPDV,103,司促,19117,201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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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元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婕芮時尚有限公司、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婕芮時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若該公司未選任清算人,請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
  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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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婕芮時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