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114號
TPDV,103,司促,19114,201408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元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婕芮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婕芮時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