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040號
TPDV,103,司促,19040,201408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朱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