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966號
TPDV,103,司促,18966,201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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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9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瑞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8966號)
  (一)債務人陳瑞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05日止累計68,316元正未
  給付,其中68,316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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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