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衍平
高雪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伍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893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雪亮、梁│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0952 │衍平 │3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雪亮、梁│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952 │衍平 │4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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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8932號)
緣債務人梁衍平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高雪亮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
民國102 年03月20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3
年04月20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
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
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30,952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 ,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
,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
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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