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932號
TPDV,103,司促,18932,201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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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衍平
      高雪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伍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893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雪亮、梁│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0952 │衍平   │3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雪亮、梁│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952 │衍平   │4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8932號)
   緣債務人梁衍平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高雪亮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
   民國102 年03月20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3
   年04月20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
   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
   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30,952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 ,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
   ,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
   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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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