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888號
TPDV,103,司促,18888,2014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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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江慶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勝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億叁仟貳佰玖拾萬叁仟伍佰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億壹仟陸佰肆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億壹仟陸佰肆拾伍萬壹仟
  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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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