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江慶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勝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億叁仟貳佰玖拾萬叁仟伍佰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億壹仟陸佰肆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億壹仟陸佰肆拾伍萬壹仟
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