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2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戴智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成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賴琇清之戶籍謄本(三記事勿省略)。二、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1年5月31日起算,抑或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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