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829號
TPDV,103,司促,18829,201408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戴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成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賴琇清之戶籍謄本(三記事勿省略)。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1年5月31日起算,抑或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