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753號
TPDV,103,司促,18753,201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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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良
代 理 人 魏文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豪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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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