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693號
TPDV,103,司促,18693,2014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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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明耀即康普斯智產權事務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育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元,及(一)其
  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二)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元自民國
  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四)其中新臺幣壹
  萬肆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
  息百分五之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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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