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26號
抗 告 人 胡有進
蘇文章
胡瑞燦
胡美雀
胡絨
黃胡美玉
胡清秀
胡清明
胡清溪
胡清祈
胡美麗
胡美珠
胡美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克美間因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26號聲明
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
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同法第495 條之
1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抗告人合計須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不得僅繳納按人數
或房屋數平均分受之數額),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