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6年度,26號
KLDV,106,事聲,26,2017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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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26號
抗 告 人 胡有進
      蘇文章
      胡瑞燦
      胡美雀
      胡絨
      黃胡美玉
      胡清秀
      胡清明
      胡清溪
      胡清祈
      胡美麗
      胡美珠
      胡美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克美間因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26號聲明
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
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同法第495 條之
1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抗告人合計須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不得僅繳納按人數
或房屋數平均分受之數額),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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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